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郭昌傑 被告 陳俊豪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旭
翁翠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