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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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27號聲請人 涂芳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涂洪樓 之繼承人,涂洪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死亡,為此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之,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涂洪樓於105年12月17日死亡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堪認為真。聲請人雖主張係因部分繼承人在國外,故聯繫不易,最後才達成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云云,惟既聲請人於涂洪樓105年12月17日死亡時,即已知悉其得為繼承之事實,卻遲至於106年7月5日始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有聲請狀本院收狀日期戳記為憑,是本件聲請顯逾3個月之期限。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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