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43號

原告 柴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韋甯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