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47號

聲請人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紅梅

代理人 張自立

相對人 蔣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光華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2,2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5,9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2,210元,尚欠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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