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奧斯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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