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20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仲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債務人李仲暐已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