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彭應賢
葉桂蘭 被告 王宏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楊欣儀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