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告Youngvision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原告Youngvision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鎮○○○段第0355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請提出估算被告佔用之面積(實際面積實測後再補正)。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