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丙○○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