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上列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被告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金額,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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