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謝王時
陳建名陳秀珠 共同追加原告 王金蓮
王忠美 被告 林裕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第146號),經追加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指追加原告107年1月18日具狀追加的部分,如附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追加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本院前於107年2月27日判決駁回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係僅就追加原告107年1月22日具狀追加之部分為駁回,並未包括追加原告107年1月18日具狀追加的部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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