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28號聲請人 尤章成 被告 賴宥銨
陳秀貌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107年度上聲議字第95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31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關於交付審判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聲請須委任律師提出,其立法理由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以被告賴宥銨等2人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07年5月8日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957號處分書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有上開案號處分書在卷可查。聲請人不服該駁回再議之處分,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但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為之,僅由聲請人自行具狀聲請交付審判,有卷附刑事上訴理由狀(聲請人雖誤載為刑事上訴理由狀,惟觀其文義並向其本人確認,確實係對上開處分書不服而提起救濟,是上開狀紙名稱之誤載不影響其請求救濟之意思)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未委任律師提出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其聲請程序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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