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36號聲請人 廖永森 上列聲請人因聯讚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聯讚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未清算完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5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4月1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