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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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8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曄甄 債務人 林賢忠 債務人 嚴琼 英
一、債務人林賢忠、林曄甄、 嚴琼英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曄甄於民國99年間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林賢忠、嚴琼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6萬7,
87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曄甄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5萬4,84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賢忠、嚴琼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8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賢忠、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54847│曄甄、嚴琼│2月01日起││七六│││元│英││││└──┴───┴─────┴──────┴──────┴───────┘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賢忠、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4847│曄甄、嚴琼│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英│││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