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五四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七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貳萬零肆佰零貳元│PQ0五九九二0││││ 陳和宇 ││││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