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0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六十八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登記催告,其內容載為河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附表所示票據不符,是聲請人之公示催告自屬有誤,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二─Z0000000000││壹│伍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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