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除權判決,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述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三二一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三二一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1│ 陳宏政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貳拾萬元│CA0000000│├──┼─────────┼─────────┼───────────┼─────────┼───────────┤│2│陳宏政│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貳拾萬元│CA0000000│├──┼─────────┼─────────┼───────────┼─────────┼───────────┤│3│陳宏政│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貳拾萬元│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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