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85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丙○○○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甲○○被告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己○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97年7月3日駁回自訴人之上訴人而告確定,其停止之原因已消滅,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