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