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5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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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5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及其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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