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
聲請人領航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F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說明│├─────────┼─────────┼────────────┤│起訴裁判費│二四四八九元│繳款收據一紙為證│├─────────┼─────────┼────────────┤│送達郵費│七三四元│已退郵三二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九四五元│繳款收據一紙為證│├─────────┼─────────┼────────────┤│本件程序費用│一0二元││├─────────┼─────────┼────────────┤│合計│二六二七0元││├─────────┼─────────┼────────────┤│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一五七六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