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朝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屠世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參萬肆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陸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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