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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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洲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洲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洲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38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文家倩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