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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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0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7年1月17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 麻監 裁罰字第裁00-000000000),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另案訴願中,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就本件前已提出聲明異議,並於同年二月十八日繫屬於本院審理中(九十七年度交聲字第一0七號,通股承辦),嗣同一案件再重覆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異議人之異議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