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8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之全部子女之【親屬系統表】,並各該子女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提出相對人乙○之子女之【親屬系統表】,並各該子女之戶籍謄本,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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