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戊○○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88元(計算式:地公告現值:1,300元/平方公尺,被告占土地部分為150坪,故價額計算:1,300*150*0.3025=58,98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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