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LUWAJEE(.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LUWAJEE( 汪婕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LUWAJEE(汪婕)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LUWAJEE(汪婕)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係「上訴人即被告LUWAJEE(汪婕)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