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利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