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三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廖文雄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零 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B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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