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綾 債務人 鄭郁芬
黎青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7,5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請求事項(一)債務人鄭郁芬、黎青義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7,55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請求原因及事實(一)緣債務人鄭郁芬於民國(以下同)106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黎青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立額度新臺幣(以下同)捌拾萬元整就學貸款專用借據,按各學期就學貸款所實際動用借款金額75,834元,約定借款人於畢業日、休退學日滿一年後開始依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利率改按本借款利率(112年3月2日為1.525%)加年率1%固定計算,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鄭郁芬自應還日111年12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67,553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結果,依借據第七條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61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7,553元鄭郁芬、黎青義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67,553元鄭郁芬、黎青義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03月01日止年息1.525%001新臺幣67,553元鄭郁芬、黎青義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7,553元鄭郁芬、黎青義自民國111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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