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鄭伊婷 被告 唐瓊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劉芝毓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