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和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延滯金,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