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郭怡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高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肆萬捌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