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昇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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