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效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22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9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效經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