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昱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論審判期日之指定、審判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終結,或宣示判決期日之擇定,均屬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部分,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前開宣判日期為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