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7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輝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109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2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銘輝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陳銘輝因經濟狀況不佳,受 洪盛興 (原名 洪啟棟 ,由檢察官
另案偵辦)之邀,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巷○號之陞東寶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陞東寶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陳銘輝竟與洪盛興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陞東寶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仍自96年
8月間起至10月間止,由洪盛興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8張,銷項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540,814元,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營業人,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各營業人復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減銷項稅額,因而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各136,617元、107,381、15,107元、12,511元;又陳銘輝與洪盛興為避免陞東寶公司因開立上開不實發票而所需繳交之營業稅,共同承上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再自96年8月間起至10月間止,由洪盛興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1張,進項金額合計8,190,07
0元,並持以充當陞東寶公司進項憑證扣減銷項稅額,因而幫助陞東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412,503元(涉案統一發票張數、銷項金額、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㈡陳銘輝復受洪盛興之邀,自96年8月23日起,擔任址設高雄
市○○區○○○路○○號11樓之1之傑富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富利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陳銘輝竟與洪盛興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傑富利公司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仍自96年8月間起至98年2月間止,由洪盛興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4張,銷項金額合計3,628,033元,並交付予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由該營業人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減銷項稅額,因而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合計181,405元(涉案統一發票張數、銷項金額、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銘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 陳仁慶陳國家許泰永王淑燕洪文宗李權秤
方淑美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林清水劉豫君 於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陞東寶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公司營業登記資料、進銷交易流
程圖、陞東寶公司96年申報書查詢資料、96年8月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資料、96年3月至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項來源);新櫃公司96年7月至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6年6月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峻林公司96年7月至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6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葳龍公司向國稅局出具之說明書;亞洲多寶公司、有集公司、吉集公司96年7月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傑富利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公司營業登記資料、進銷交易流程圖、96年至98年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傑富利公司96年2月至98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傑富利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及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96年1月至98年4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亞洲多寶公司96年1月至98年4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3類,此觀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司法院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覆意見)。是核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二部分所為,應係犯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然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惟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後稅捐稽徵第47條則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觀其所增列之第2項規定,足認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公司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符時,應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始得適用,倘僅係登記負責人,而另有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時,尚不得依修正後稅捐稽第47條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嗣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於000年
0月0日生效施行,該次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原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略)。」,而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略)。」,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使代罰者所受處罰之範圍擴及於較修正前僅限適用「徒刑」為輕之拘役及罰金,是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101年1月4日修正後即現行之稅捐稽徵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以,本件被告既為陞東寶公司名義負責人,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已非該罪論處對象,故就起訴書所敘及被告與洪盛興共同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1張,充作陞東寶公司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部分,自不得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規定予以論處,應論以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是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與洪盛興間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中有關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部分,洪盛興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但均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
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舉動,仍應各評價為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各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前開2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應洪盛興之邀擔任陞東寶公司、傑富利公司名義
負責人,任由洪盛興開立上開2家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供他人作為進項憑證而幫助逃漏稅捐,復任由洪盛興向他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陞東寶公司進項憑證而幫助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並非本案主導者,且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陞東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時間│發票字軌│張數│銷項金額│逃漏稅額│├──┼────────┼────┼─────┼──┼──────┼──────┤│1│新櫃資訊科技股份│96年9月│VU00000000│1│2,634,768元│131,738元│││有限公司├────┼─────┼──┼──────┼──────┤│││96年9月│VU00000000│1│97,584元│4,879元│││├────┴─────┼──┼──────┼──────┤│││小計│2│2,732,352元│136,617元│├──┼────────┼────┬─────┼──┼──────┼──────┤│2│亞洲多寶生物科技│96年9月│VU00000000│1│566,976元│28,349元│││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VU00000000│1│432,000元│21,600元│││├────┼─────┼──┼──────┼──────┤│││96年9月│VU00000000│1│307,000元│15,350元│││├────┼─────┼──┼──────┼──────┤│││96年9月│VU00000000│1│160,000元│8,000元│││├────┼─────┼──┼──────┼──────┤│││96年9月│VU00000000│1│273,000元│13,650元│││├────┼─────┼──┼──────┼──────┤│││96年10月│VU00000000│1│408,640元│20,432元│││├────┴─────┼──┼──────┼──────┤│││小計│6│2,147,616元│107,381元│├──┼────────┼────┬─────┼──┼──────┼──────┤│3│有集有限公司│96年8月│UU00000000│1│302,144元│15,107元│├──┼────────┼────┼─────┼──┼──────┼──────┤│4│吉集有限公司│96年8月│UU00000000│1│250,222元│12,511元│├──┼────────┼────┼─────┼──┼──────┼──────┤│5│葳龍貿易有限公司│96年8月│UU00000000│1│293,664元│左列統一發票│││├────┼─────┼──┼──────┤經葳龍公司申││││96年8月│UU00000000│1│243,456元│報退回,而未│││├────┼─────┼──┼──────┤作為抵扣稅額││││96年8月│UU00000000│1│243,456元│之憑據。│││├────┼─────┼──┼──────┤││││96年8月│UU00000000│1│188,928元││││├────┼─────┼──┼──────┤││││96年8月│UU00000000│1│243,456元││││├────┼─────┼──┼──────┤││││96年8月│UU00000000│1│377,856元││││├────┼─────┼──┼──────┤││││96年8月│UU00000000│1│293,664元││││├────┼─────┼──┼──────┤││││96年8月│UU00000000│1│1,224,000元││││├────┴─────┼──┼──────┤││││小計│8│3,108,480元││└──┴────────┴──────────┴──┴──────┴──────┘附表二:陞東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時間│發票字軌│張數│進項金額│逃漏稅額│├──┼────────┼────┼─────┼──┼──────┼──────┤│1│新櫃資訊科技股份│96年8月│UU00000000│1│549,486元│27,474元(起│││有限公司│││││訴書誤為244,││││││││74元,應予更││││││││正)│││├────┼─────┼──┼──────┼──────┤│││96年8月│UU00000000│1│292,320元│14,616元│││├────┼─────┼──┼──────┼──────┤│││96年8月│UU00000000│1│241,920元│12,096元│││├────┼─────┼──┼──────┼──────┤│││96年8月│UU00000000│1│186,624元│9,331元│││├────┼─────┼──┼──────┼──────┤│││96年8月│UU00000000│1│241,920元│12,096元│││├────┼─────┼──┼──────┼──────┤│││96年8月│UU00000000│1│241,920元│12,096元│││├────┼─────┼──┼──────┼──────┤│││96年8月│UU00000000│1│186,624元│9,331元│││├────┼─────┼──┼──────┼──────┤│││96年8月│UU00000000│1│292,320元│14,616元│││├────┼─────┼──┼──────┼──────┤│││96年8月│UU00000000│1│1,216,800元│60,840元│││├────┼─────┼──┼──────┼──────┤│││96年8月│UU00000000│1│186,624元│9,331元│││├────┼─────┼──┼──────┼──────┤│││96年9月│VU00000000│1│539,904元│26,995元│││├────┼─────┼──┼──────┼──────┤│││96年9月│VU00000000│1│411,428元│20,572元│││├────┼─────┼──┼──────┼──────┤│││96年9月│VU00000000│1│1,872,000元│93,600元│││├────┼─────┼──┼──────┼──────┤│││96年9月│VU00000000│1│292,000元│14,600元│││├────┼─────┼──┼──────┼──────┤│││96年9月│VU00000000│1│152,500元│7,625元│││├────┼─────┼──┼──────┼──────┤│││96年9月│VU00000000│1│260,000元│13,000元│││├────┼─────┼──┼──────┼──────┤│││96年9月│VU00000000│1│389,120元│19,456元│││├────┼─────┼──┼──────┼──────┤│││96年9月│VU00000000│1│62,500元│3,125元│││├────┼─────┼──┼──────┼──────┤│││96年10月│VU00000000│1│252,500元│12,625元│││├────┼─────┼──┼──────┼──────┤│││96年10月│VU00000000│1│226,000元│11,300元│├──┼────────┼────┼─────┼──┼──────┼──────┤│2│峻林有限公司│96年10月│VV00000000│1│95,560元│4,778元│├──┴────────┴────┴─────┼──┼──────┼──────┤│合計│21│8,190,070元│412,503元│└──────────────────────┴──┴──────┴──────┘附表三:傑富利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人名稱│時間│發票字軌│張數│銷項金額│逃漏稅額│├───────────┼────┼─────┼──┼──────┼──────┤│亞洲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96年8月│UU00000000│1│116,777元│5,839元││限公司├────┼─────┼──┼──────┼──────┤││96年9月│VU00000000│1│129,636元│6,482元││├────┼─────┼──┼──────┼──────┤││96年10月│VU00000000│1│169,594│8,480元││├────┼─────┼──┼──────┼──────┤││96年11月│WU00000000│1│118,864元│5,943元││├────┼─────┼──┼──────┼──────┤││96年12月│WU00000000│1│175,157元│8,758元││├────┼─────┼──┼──────┼──────┤││97年1月│XU00000000│1│181,860元│9,093元││├────┼─────┼──┼──────┼──────┤││97年1月│XU00000000│1│381元│19元││├────┼─────┼──┼──────┼──────┤││97年2月│XU00000000│1│148,496元│7,425元││├────┼─────┼──┼──────┼──────┤││97年3月│YU00000000│1│142,932元│7,147元││├────┼─────┼──┼──────┼──────┤││97年4月│YU00000000│1│151,785元│7,589元││├────┼─────┼──┼──────┼──────┤││97年5月│ZU00000000│1│144,251元│7,213元││├────┼─────┼──┼──────┼──────┤││97年6月│ZU00000000│1│44,785元│2,239元││├────┼─────┼──┼──────┼──────┤││97年7月│AU00000000│1│50,472元│2,524元││├────┼─────┼──┼──────┼──────┤││97年8月│AU00000000│1│40,825元│2,041元││├────┼─────┼──┼──────┼──────┤││97年9月│BU00000000│1│21,339元│1,067元││├────┼─────┼──┼──────┼──────┤││97年10月│BU00000000│1│44,753元│2,238元││├────┼─────┼──┼──────┼──────┤││97年11月│CU00000000│1│32,450元│1,623元││├────┼─────┼──┼──────┼──────┤││97年12月│CU00000000│1│237,692元│11,885元││├────┼─────┼──┼──────┼──────┤││97年12月│CU00000000│1│1,439,745元│71,988元││├────┼─────┼──┼──────┼──────┤││98年1月│DU00000000│1│93,375元│4,669元││├────┼─────┼──┼──────┼──────┤││98年1月│DU00000000│1│36,555元│1,828元│││├────┼─────┼──┼──────┼──────┤│││98年1月│DU00000000│1│322元│16元│││├────┼─────┼──┼──────┼──────┤│││98年2月│DU00000000│1│73,389元│3,669元│││├────┼─────┼──┼──────┼──────┤││98年2月│DU00000000│1│32,598元│1,630元│├───────────┴────┴─────┼──┼──────┼──────┤│合計│24│3,628,033元│181,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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