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馬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乙○○
            號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2月2日以馬警分偵字第09822600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乙○○共同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甲○○共同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2月4日5時30分許。
(二)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路○○號1樓(皇家海洋大樓)大
門口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乙○○、甲○○共同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害人 顏光鴻陳永隆 之陳述,證人 顏嘉禾黃維鈞 、張
文光之陳述。
(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三)照片、現場平面圖。
(四)診斷證明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5條、第87條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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