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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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白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光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2元,
折合,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