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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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暫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暫字第119號聲請人 江啟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 江啟斌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明確指出欲聲請暫時處分關於相對人名下何金融帳戶、准許公司薪資及勞保給付等何權利其實際所指為何。
二、聲請人應釋明相對人目前實際醫療及照護費用之情事,以及釋明何以本件有急需使用相對人銀行帳戶、公司薪資及勞保給付等之急迫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劉文松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暫 字第 119 號裁定(113.08.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監宣 字第 5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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