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 張玉惠張連秋香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張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1萬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萬5344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吳帛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