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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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09號原告 陳勝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宇鴻陳芳美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6,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王緯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809 號裁定(113.08.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店司補 字第 6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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