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90號債權人 林麗琴 債務人 蔡金城 債務人 謝琇治 債務人 李淑麗 債務人 陳李素珠 債務人 蘇淑珍 債務人 張惠卿 債務人張 黃萬足 債務人 林祝葵 債務人 張秀敏 債務人 李明憲 債務人 顏惠儀
一、㈠債務人蔡金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㈡債務人謝琇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㈢債務人李淑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㈣債務人陳李素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㈤債務人蘇淑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㈥債務人張惠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㈦債務人 張黃萬足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㈧債務人林祝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㈨債務人張秀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㈩債務人李明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債務人顏惠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㈩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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