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379號聲請人 何宗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何朝廷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富銅 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何朝廷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朝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祖父 何屈 於民國28年4月16日死亡,而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何朝廷(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前3年0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里○○00號)為何屈四男,於民國74年12月12日死亡,無法定繼承人,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曾祖父何屈之遺產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指定地政士林富銅為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影本、戶籍謄本、臺中縣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及同意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曾祖父何屈於28年4月16日死亡,關係人何朝廷於74年12月12日死亡,何屈死後留有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其有無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前揭證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被繼承人及其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有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暨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主張由林富銅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臺中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及同意書附卷為憑。本院審酌林富銅為地政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林富銅(男、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號)擔任關係人何朝廷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