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891號聲請人 余明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聖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之發票人姓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陳聖權」或「 陳宏洋 」?)。
二、請提出陳聖權與發票人陳宏洋之同一性證明。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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