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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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78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蔡忠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文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