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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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7月18日│96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8521號│偵字第106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898號│1277號│││├────┼────────┼────────┼────────┤││判決│96.12.27│97.04.2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決││4898號│1277號│││├────┼────────┼────────┼────────┤││判決│97.01.28│97.05.12││││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02號│字第83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