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聲字第8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姫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名稱「姬國鎮」之記載,應更正為「姫國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