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聲字第8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姫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名稱「姬國鎮」之記載,應更正為「姫國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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