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3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明輝於民國99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02年04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9.43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2日止累計19,454元正未給付,其中18,504元為本金;65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明輝於民國101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06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2日止累計377,336元正未給付,其中366,897元為本金;10,43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32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明輝│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43%│││18504││3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洪明輝│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66897││3月23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