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繁治
訴訟代理人 謝清輝
被 告 張煜賢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旗簡字第38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2
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95年
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5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約定事項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永叁